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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311号
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675802(3/7)。
法定代表人:魏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法定代表人:周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湘东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16508651P。
负责人:黄萍,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湘东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05元,上述两项合计1330元,由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宁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邹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