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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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4607号之一
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675802。
法定代表人:魏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余姚市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法定代表人:周安,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莲花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城康达西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746067025W。
负责人:黄萍,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电视台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54247595T。
负责人:袁刚,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莲花县分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现因被告已履行了本案义务,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敏负担。
审判员蔡君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毛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