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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242号
申请人:深圳市爱美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燕路3号金宝龙工业园厂房一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7680。
法定代表人:戴万谋。
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法定代表人:周安。
申请人深圳市爱美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467140.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206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南昌沿江支行账号为1502********账户的财产;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账号为3610********账户的财产;
三、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账务中心账号为7281********账户的财产;
四、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977********账户的财产;
五、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南昌洪城支行账号为1431********账户的财产;
六、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账号为8245********账户的财产。
上述解除冻结以人民币2467140.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