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1104民初381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广信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七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56765185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广信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网络工程改造款121,985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网络工程改造款121,98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广信区分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饶县分公司和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广信区分公司),系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2年起,原告***承接被告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改造,2015年5月改造完工并交付使用至今。后双方结算,原告承接的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改造款共计200,784元。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收取发票后于2021年2月6日前支付了78,799元,现仍欠原告121,985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广信区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21,985元,该款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广信区分公司自2022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广信区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广信区分公司以工程款121,95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调解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