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6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款700000.00元,剩余案款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7925.00元被执行人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2015)芦山民初字第162号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
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