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2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桑园镇马鞍村。
法定代表人:黄居良。
被执行人:成都市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蒲沟村1、2、3、4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彭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40834.34元,已执行7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下列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已给付70000元,余下部分在2019年4月30日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182民初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涂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