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8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
法定代表人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黄居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夏
审 判 员  魏 林
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