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826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黄居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52456.73元,已执行100000.00元,剩余1452456.73元未执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刘冬琼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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