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5334号
申请人:***,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粤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朝阳居委会青年路117号B座首层101(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叶裕棠,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粤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叶裕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9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粤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叶裕棠、***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汽车位(不动产权证号:××)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90000元的范围内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汽车位(不动产权证号:××)。
二、在9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粤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叶裕棠、***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