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5494号
申请人: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0356844M。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永兴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09738334。
法定代表人:张应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