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7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力源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桑运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莱芜市鑫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卞家泉村。
法定代表人:苏保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苏保平,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马萍,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张英何,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左孝燕,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付本新,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展庆玲,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与莱芜市鑫宝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保平、马萍、张英何、左孝燕、付本新、展庆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3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告莱芜市鑫宝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4年11月24日计算至贷款结清日);二、被告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保平、马萍、张英何、左孝燕、付本新、展庆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余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因莱芜市鑫宝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保平、马萍、张英何、左孝燕、付本新、展庆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莱芜市鑫宝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保平、付本新、展庆铃、左孝燕银行存款42170.33元已扣划并扣除执行费530元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苏保平名下位于钢城区××楼西××室房产××套,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处置;查封付本新名下的鲁S×××××、鲁S×××××汽车两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不能处置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苏保平、马萍、张英何、左孝燕、付本新、展庆玲、莱芜市鑫宝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保平、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应来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雷
审判员 卢生洪
审判员 弭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翟慎平
书记员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