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1247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3720486R。
法定代表人:张成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阳光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0646P。
法定代表人:孟照禄,经理。
被执行人:刘明亮,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2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850000.00元为限。
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明亮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310000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