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093号
原告:沂源县市政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县城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3720486R。
法定代表人:张成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闽,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0646P。
法定代表人:崔云伦,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沂源县市政公司与被告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段彩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