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沂源柳建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3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路北。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沂源柳建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23200006175-1,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天湖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码370323228011102,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历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崔云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执行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4月25日将该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签发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