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孟祥龙、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3执异26号
***(异议人):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对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178378.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沂源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