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203执3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岳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虹,男。

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3民初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26894.2元及迁离房屋。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413929.2元并腾出所租赁房屋及退还移交房屋内的相关设施、设备,承担案件受理费1296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668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203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0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鲍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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