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乔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供电公司东50米)
法定代表人:任建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铜川市王益区。
上诉人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3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铜川市柠檬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军龙
审判员王晓亮
审判员梁勇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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