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60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XX月XX日生,住铜川市印台区。
被告:铜川易源电力集团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建庄
被告: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负责人:杜永鸿
原告***与被告铜川易源电力集团公司、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青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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