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204执恢151号
***、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2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以(2019)陕0204民初1263号、(2019)陕0204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在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共5794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本院冻结的***在被执行人处的债权132900元,并将该款转入本院案件款账户。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将该笔款项转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办理了领款手续。因本案债务系本院依法保全冻结的款项,因此申请执行费1893元不予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204执恢1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0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