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595号
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纵合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纵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6元,减半收取4998元,由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