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昌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昌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4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华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昌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昌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民终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武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