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3执3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光家园5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昌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小区西底商。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伊金***。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中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昌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内0603执3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昌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12054609200079266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昌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12054609200XXXXXX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铁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