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怡景路**国家动漫基地A105、A116。
法定代表人: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穗,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div>
法定代表人:雷涛。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京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2200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冻结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528018800011725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220000元(实际冻结122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528018800011725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