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财保41号
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怡景路2008号国家动漫基地A105、A116。
法定代表人: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兵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涛。
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深圳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2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第一路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饶林生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玉宁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