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恢12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
法定代表人鲁映波。
委托代理人秦永清。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汇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改琴。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四小。
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雄,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汇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汇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偿还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十套房产及土地。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向本院递交了关于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的申请书,本院经委托评估后,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和拍卖裁定书,并于2020年12月20日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导致标的物流拍。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后,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向本院递交了关于终结(2020)内0627执恢1279号执行案件的书面申请。截止2020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汇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内0627执恢1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王世雄
审判员 张小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闫振平
书记员 李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