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蒙汇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蒙汇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302民初2385号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豪泰佳苑。
被告*******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东胜区天骄南路物流园区。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