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执74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589房间。
法定代表人:梁国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汤原县五谷丰登赶牛娃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
法定代表人:杨春杰,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汤原县五谷丰登赶牛娃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利息25.371425万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委托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5.371425万元,应交执行费3,706.00元,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3,706.0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永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