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8108执保2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9592598N。
法定代表人:梁国兴,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201097N。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
申请人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的债权予以冻结进行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1741448.3元的债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此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庆利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胥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