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8108民初148号
原告: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石景山区**大处高科技园区**井路**号**号楼**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9592598N,
法定代表人:梁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彤,黑龙江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有,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201097N(4-1),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栾庆利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王书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胥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