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1823号
原告: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天星街1号院14号楼1511、15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9592598N
法定代表人:梁国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非,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原县五谷丰登赶牛娃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08280777923683
法定代表人:杨春杰,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8073331425Q
法定代表人:盛利平,总经理。
原告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原县五谷丰登赶牛娃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汤原合作社)、黑龙江省***达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工信节联国际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汤原合作社向原告支付货款2339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汤原合作社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39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止;以2339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黑龙江牧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因汤原合作社需要牛场设备,遂与原告于2017年3月6日达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汤原合作社供应牛场设备。后原告如约向二被告供应至今,现二被告仍拖欠原告设备款233900元,故诉至法院。
汤原合作社及黑龙江牧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具体至本案中,原告(卖方)与汤原合作社(买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原告要求汤原合作社支付货款及利息,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另查,原告提交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发票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房山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选择该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石磊
审判员  梁 爽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