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731号
原告:杭州萧山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瑞广场1幢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CGKBT05。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6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143140086Q。
法定代表人:金光炎。
原告杭州萧山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杭州萧山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萧山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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