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佳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
法定代表人:张恩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
法定代表人:金光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兴。
上诉人浙江佳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浙江佳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佳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佳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浙江佳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浙江佳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剑
审判员 王杨沁如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金 佳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