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3919号之一
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宝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湖路1-3号1幢一层。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宝莙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宝莙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宝莙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宝莙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64元,合计2303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宝莙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О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