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2民初2258号 原告:***,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22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