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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莱芜市富涛经贸有限公司、莱芜隆达建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莱芜市富涛经贸有限公司、莱芜隆达建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2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该×××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富涛经贸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隆达建安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路欣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路欣荣、***、***、莱芜隆达建安有限公司、莱芜市富涛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0莱钢都证经字第1881号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0莱钢都证经字第1881号公证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光亮
审判员弭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