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供水集团公司

***与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81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桐城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78778。
法定代表人:程世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 京 红
审 判 员 郎  祎
人民陪审员 汪 平 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