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内0602执异1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6日,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云 莉 莉
人民陪审员 高 建 国
人民陪审员 白 桂 珍
书 记 员 敖特根巴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