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内06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2020)内0602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内0602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明
书记员 呼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