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7民初6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郝万清、郝焱华、李军、薛芳、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韩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74元,减半收取20737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臧碧云
法官 助理 闫 茜
书 记 员 尹舒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