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5048号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林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06民终9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并通知鄂尔多斯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扣留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以115万元为限额)。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没有房产信息,在公安车辆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车辆信息。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白向伟
书记员 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