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恢7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天骄路鑫通中央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0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000586.67元、案件受理费43902元、执行费78444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提取6083369元,申请人已支取。前置案件与本案共计履行了10204925元。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被其它案件首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申请人自己申请解冻。执行费78444元已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晓强
审判员  于 明
审判员  王泳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陈 伟
书记员  呼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