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飞世尔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飞世尔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厦门驰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执2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飞世尔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58号B梯302-1。
法定代表人:王尔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驰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思明区湖滨南路619号924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郭佳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51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飞世尔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驰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26748.8元及保全费1454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长城
审 判 员 陈小强
审 判 员 林旺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易麦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