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朱余勇,经理。
被告:张少武,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少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乃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