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6710号
原告:甘肃***农业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OEK71W,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208号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沧勤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6MA6QF0Y93W,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南目算大道东侧新农贸市场1幢02号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农业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沧勤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农业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农业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沧勤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7元,由原告甘肃***农业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