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7645号之一
原告:厦门捷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孝,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畅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劲军。
原告厦门捷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畅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捷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捷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捷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捷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艺敏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