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316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7马路市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燕宏,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光明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100米v>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友谊小区电影院街**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任建军诉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任建军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任建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