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东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毛亮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南山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闫红强,董事长。
上诉人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地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且案涉项目于2018年4月30日验收合格。上诉人在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联络,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欠付款项,被上诉人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已于2020年1月7日就案涉合同以原告身份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并于2020年1月10日应上诉人的申请作出(2020)鲁0611财保13号保全裁定,随即进行了立案调解。且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闫洪强也应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于2020年1月13日到福山区人民法院参加了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程序。嗣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也一直积极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沟通联系,相关调解程序一直处于持续进行状态。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已经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于2020年4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浪费司法资源的滥诉。因此,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为先受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还是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应由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太阳能工程销售安装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可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以认定为双方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虽对案件有管辖权,但上诉人已先行向其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系双方在履行《太阳能工程销售安装合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两案分别涉及支付货款与产品质量问题,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具有一致性或重叠性,应由同一法院审理更为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立案在先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宫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