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4775号
原告: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624547XJ),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南路**。
负责人:闫红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6196597721-1),,住所地:烟台福山区东厅工业园
负责人:毛亮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卫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大洋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477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原告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1082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一行、第二行的“原告烟台帕沃尔太阳能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告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