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381号
申请人:烟台***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南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11民初9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