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保563号
申请保全人:**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市南山南路28号。
被保全人:烟台***太阳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东厅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4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烟台***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至1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卞 飞